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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合同公证申请后,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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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件以及相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员应通过询问证人、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调查、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记录。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如实向公证处陈述与公证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公证处应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数量、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及相应权利;(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要公证的文件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和印章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公证员从有关单位提取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提交单位核对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审查重点: 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 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 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 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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