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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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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争限制期间支付补偿金,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者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保守使用者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工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部分无效。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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