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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中文名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类型 行政复议 目的 劳动保障 要求 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所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障事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受理复议申请,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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