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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被克扣工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询问原因,可以选择与负责人私下调解,协商解决。2、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
原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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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薪情况:(一)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工厂规章制度和工厂纪律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因劳动者请假等相应减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被扣除的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等……。因此,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扣发工资的规定,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相比较扣发工资而言其惩罚程度明显较轻。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扣发全月工资”也应当合法有效。 再次,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扣发工资的规定无效,那么势必导致企业选择更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来加强其经营管理权,此与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悖离。最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高低与其所从事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技术性有密切的联系。用人单位针对某些重要性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扣发全月工资,此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相类似,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分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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