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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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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不应当单位不赔偿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看一下你是否属于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你们遭遇此情况表示深切的同情!我个人认为惠东县慢性病防疫站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本案有可能属于医疗事故。但应向惠州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如鉴定属于医疗事故,你们可向防疫站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索赔;如不属于医疗事故,你们可以以防疫站的行为有过错、以医患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现在你们要保存好相关的病历资料及药品或用过的药品袋、瓶等,要求县卫生局封存防疫站的病历资料,然后,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确定下一步的方案。我相信事情会弄清楚,你妈九泉之下也会欣慰的!
纪委审查期间换精神病,治疗期间死亡,如果属于患病死亡,纪委没有责任不会赔偿的,如果是纪委相关人员违法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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