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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在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相关人员传唤过来,了解案情,如果侦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话,直接拘留,不需要传唤。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刑事拘留的时间,从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刑事传唤内容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二款规定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2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或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传唤持续时间为48小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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