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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刑事传唤内容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或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传唤持续时间为48小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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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记录中注明。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回答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采取连续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传唤的时限为12小时;适用继续盘问条件的,一般为1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小时;对符合身份不明等特别条件的,经审批才可延长到48小时。
如果是因为涉嫌治安案件,传唤时间为8小时;如果可能适用行政拘留,传唤时间可以延长到24小时;如果是刑事传唤,传唤时间为12小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这期间会转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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