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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农村)集体土地”,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3-09-17
何为“(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集体土地的范围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国有土地简单一些,主要有: (一)《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是运用排除条款进行规定,即除该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属于国有土地的,便属于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也正因此,城市市民是不允许到村子里购置房产的,宅基地的流转也是严格受限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划分,但是法律总是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以及比较模糊的地带。 在现实操作中,总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而征收方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补偿成本,有时会故意模糊待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性质,甚至动用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而实现降低补偿数额的目的。 在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形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现状。 因为在征收的过程中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补偿数额上差距还是很大,为了避免过低补偿,弄清楚土地性质必不可少。 尤其是对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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