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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信函、邮件等形式召开,《公司法》对于股东会的通知、召集、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股东会的召开形式没...
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基本条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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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近的股东会决议,你们可以起诉主张决议无效,理由是: 1、其他股东系受胁迫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公司法或章程。 此前的增资完成了吗?如果没有出资到位,就是虚假出资,他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导致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的规定。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决议无效,且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范。 2、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出现名义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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