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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1、股东如果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2、股东如果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且...
名义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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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补充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4)董事会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隐名股东退股协议书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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