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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都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因此,集资住房的上市交易也应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相比较。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分配给单位使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前不能上市交易。如果通过私下签订协议或公证购买,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如有争议,买方只能主张债权,不能主张房屋产权。集资购房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上市出售,可以自由交易。
在获得住建部门的审批通过后,集资建房不违法。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民间集资不合法。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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