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管合同知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