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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卖方,一个人的房本,签约时持本人签字,配偶签一个同意出售证明就行。如果是买方,出一个人的房本,一个人签字就行。两人房本,...
关于买房合同上写的夫妻双方父母名字的回答为购房合同上是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一个人的名字。全款买房,等房产证下发后可以加名字,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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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签合同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可以在房产证登记上两个人的名字;一方授权另一方代签的、或一方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以现行的政策来说,如果没有什么紧急情况,完全没有必要把名字加上去。一则今后房产政策走向不明确,会否有更严厉的限购政策不明朗,如果轻率将女儿的名字加上,可能会导致女儿因为名下有房而不能贷款或不能购房;2、加名字,无非2种方法,赠与或买卖,赠与一般不推荐,不仅要去做赠与公证缴纳2%的公证费,将来如果再出售还要面临增值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的话一般都选择买卖方式,看房子的信息你的房屋可能可以做成普通住址,购房已满5年的话税费只有一个契税,其他都免掉了,不是一笔很大的花费;3、总的来说,如果家里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不建议现在考虑加名字的问题,中国没有所谓的“遗产税”,有的只是办理继承时那一笔房屋评估价2%的公证费和房屋过户的契税。即使你考虑后面继承的问题,少掉的无非也就是女儿那一份继承公证的公证费(你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的那部分公证费同样省不了),现在看起来不是很划算。
一、父母将子女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从法律上讲,这种情况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房屋已办理过户交付,赠与有效。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和小孩三人的名字,如未特别注明份额,则小孩拥有1/3产权,另2/3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在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不得撤销。因此,夫妻只能处分自己拥有的2/3产权。婚内财产协议即使经过公证,其约定的“男方享有1/3产权,女方享有2/3产权”之“产权”也只能及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整个房产的2/3产权。换句话说,按照婚内财产约定,男方实际享有整个产权的2/3×1/3=2/9,女方实际享有整个产权的2/3×2/3=4/9。离婚时亦应按此比例分割房产。无论小孩的抚养权归谁,小孩的1/3产权仍归小孩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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