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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2021-10-26
房地产税计税依据:1、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经营个人住宅,以房地产税馀额为计税依据。税收馀额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的损失价值后的馀额。其中:(1)房地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本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账本上记载了住宅成本,成本按规定减去一定比例后的房地产馀额征收房地产税的住宅成本没有记载,根据上述原则,参考同类住宅,确定房地产成本,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2)房地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辅助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换气、照明、煤气等设备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供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电梯、电梯、通道、阳台等。属于住宅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和三通管开始,计算原值的电灯网、照明线从进口箱的连接管开始,计算原值。为了维持和增加住宅的使用功能,使住宅满足设计要求,以住宅为载体,不能自由移动的附属设备和辅助设施,如给排水、暖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和智能大楼设备等,在会计会计中是否单独记账和计算,人的房地产原值(3)纳税人改建原住宅扩建的,应相应增加住宅原值。(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税收馀额,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价值,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应按照规定调整房地产原价值的房地产原价值明显不合理,应重新评价的房地产原价值没有的,应由住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住宅的价值进行评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2、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对于租赁住宅,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3、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投资共同经营和融资租赁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一)对于投资共同经营的房地产,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应区别对待。以房地产投资共同经营为基础,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红利,共同承担风险的,以房地产税收馀额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的房地产投资,征收固定收入,不承担共同经营风险的,实际上以共同经营的名义征收房地产租金,根据《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人按租金收入征收房地产税(2)融资租赁住宅的情况下,租赁费包括购买住宅的价格、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住宅租赁的租赁费内涵不同,租赁期满后,租赁人偿还最后的租赁费时,住宅所有权一般转移到租赁人,实际上是变态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因此在征收房地产税时必须按房地产馀额计算征收。关于租赁期间房地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4、房地产税计算依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税计算依据。对居民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物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用人单位缴纳物业税。其中自营的,根据房地产原值减去10%到30%后的馀额征收,如果没有房地产原值,或者不能分开共享住宅,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核定房地产原值的租赁,按租金征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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