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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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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其实,对于不同的类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时候,首先要对于类型进行确定,对于深圳土地使用年限变更来说,如果是用途的改变就会引起使用年限的改变,但是如果是用途不变,使用年限也可以延长,不过不能超出法定最高年限。
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到期后可续约。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你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有业内分析,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如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则只有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并缴纳一定的费用,超过土地使用年限未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会被国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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