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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子女系在校就...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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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子女: 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第二,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第三,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要在成年后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1、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非主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 2、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 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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