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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
。金融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2、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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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主体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这一问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为自然人,这份借款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这类合同的生效时点,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生效;以票据方式支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合同生效;出借人通过授权借款人支配特定资金账户的方式出借款项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时合同生效等等。总之,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中,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了出借款项的行为,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反悔,没有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则应当认为借款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自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借款人也就不能凭借该合同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不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是在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则仍应视为诺成性合同,即通常从合同签订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借人没有依约实际交付出借款项,借款人是可以凭该借款合同要求出借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生效的时点和条件有其他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类借款合同的生效时点或生效条件有特别规定的,还应优先适用这些约定和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 1、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3、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4、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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