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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
可以答辩称没有实际收到借款,要求出借人提供付款证据证明已经向自己付款。这种情况属于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但出借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债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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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不可以,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所以,如果出借人签约后不愿意出借了,那么借款合同也就不会生效了,自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关系了,这个时候,合同自动取消。
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地点;协议不能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在哪里;不确定的,以接受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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