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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 1、分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经营范围。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是: 一、自决定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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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应当在总部的业务范围之内开拓经营活动,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2、开分部,需要总部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租赁协议(总部盖章)、拨付资金证明,并且需要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等。另需在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如果系外资分公司,手续更为复杂。
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二.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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