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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 1、分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经营范围。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是: 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提交规定文件; 三、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的条件一:公司必须有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设立公司活动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2--50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成立。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设立公司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指公司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或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以商品零售为主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公司设立的条件三:设立公司应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具有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应说明的事项:(1)公司名称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及名称。(5)股东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次方式或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条件。(8)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法定负责人。(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其它事限。章程由股东签名盖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外,还须有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利润分配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方法。公司设立的条件四: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1)地名(2)字号(3)经营业务(4)法律性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在名称上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的条件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权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即有固定场所,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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