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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法院执行完毕裁定书有效期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在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重要的程序性权益争议,属于争讼案件。但是考虑到仲裁的效率性要求、自裁管辖权、仲裁案件特殊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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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力: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强制执行力: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地的义务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关于解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gt;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1.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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