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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2022-07-12
关于解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解封裁定书效力是如何规定的gt;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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