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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起诉赵某离婚案中,她称对方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据此索赔10万元。刘女士提交陈女士和赵某通话录音、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
暧昧短信是出轨的证据。 一般而言,以暧昧短信为出轨证据,应当庭出示,并对短信相关信息进行书面摘录,包括短信内容、发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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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在外搞暧昧,导致你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你们可以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的话,在外暧昧一般难以被认定为符合下列法定判离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也是可以诉讼离婚的,法院会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条暧昧的手机短信息,竟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后成了夫妻对付公堂的证据。近日,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婚姻案件中,法院采信了这条短信,作为证据供判案使用。据悉,这是重庆法院在庭审中首次将短信内容作为证据。因双方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且都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其离婚。 丈夫发现妻子手机上暧昧短信 妻子邓红(化名)与丈夫罗伟(化名)于1990年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他们的儿子出生了。从1990年到2002年这长长的12年间,妻子邓红与丈夫罗伟的关系一直很好。一条短信的出现,打破了这个幸福家庭的平静。 2002年10月6日国庆节期间,丈夫罗伟在妻子的手机上发现了这样一条信息:“红儿,今天忙么,睡午觉了吗,想我吗,我很想你。”看到这条短信后,丈夫顿时“炸”开了,找到妻子要求解释清楚。从妻子那里,罗伟得到的回答是:“这是同事开的玩笑。”就这样,夫妻俩的感情跌到了最低谷。在分居两年多后,妻子邓红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 审理中两人各执一词 在审理中,妻子邓红称,罗伟心胸狭窄,无端猜疑,为自己同事发的玩笑短信之事,而猜疑自己品行不端,夫妻沟通更加困难。虽然组织调节,双方感情仍无改善,并开始破裂。同时,罗伟对家庭极不负责,其生活随意,性情放纵,不检点个人行为,不忠实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 丈夫罗伟在法庭上称,夫妻两人婚后感情原一直很好。2002年国庆长假期间,无意发现一条别人发给邓红的暧昧短信,看后很生气,追问是谁发的,邓红先不说,后称是同事所发开玩笑。此事发生后,两人经常吵架,关系变得不和睦。而且事后,邓红还到处诽谤他作风不检点等,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他同意离婚。 暧昧短信作证据判离婚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在判决书中,法院将这条暧昧短信作为证据采纳,并认为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皆由妻子邓红收到的这条短信而起。现双方分居两年多,期间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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