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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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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两个月合同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3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劳动合同法》(以下不特别注明均为本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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