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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0号),从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
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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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两部分组成。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等组成;自2014年5月起每人每月75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目前月领取标准=[×(年缴费额+补贴补助)+利息]÷139+75。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我们希望省社保厅的领导长点心,对黑龙江省的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作个全面、细致的调研,研究怎样缩小差距,公平合理的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按退休金的数额、年限合理调整,不要不顾绝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去人为地制造新的差距扩大化,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适当倾斜不是不考虑这部分人具体情况一律再增加一定的数额,因为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在退休前的工作岗位已经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后的退休金与同等年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本相同,差距就在不同企业的企业效益不同所产生的差距,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效益好的企业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退休金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我们单位就是如此。但是在1990--2000年退休的高职人员的退休金比较低还不足3000元,所以要向倾斜要向这部分人适当倾斜还算合理点,总之,要合理公平。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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