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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首先,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的,款项已经支付并且已经获得所有权的,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即可,当然,如果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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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在判房产分割上面就会结合当事的实际情况来,一般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会加以说明理由,同时对于房产涉及到很多的其它因素,在分割的时候就会利用其它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只要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可以进行平分。
离婚时住房的分割原则有下列五项:(1)注意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原则,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注重保障产权人的利益; (3)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注意调节和协议一致原则,由于住房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因此,法律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则,能不干预就尽量不干预; (5)遵循过程原则,即分割房屋时,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房子分割的原则有:协商分割优先原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照顾子女原则、合法原则、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诚信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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