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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2025-02-02
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准确辨认其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n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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