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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27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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