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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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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检测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库存问题食品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及时向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定金规定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查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结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将有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文件。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命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独处罚或警告,罚款不超过3万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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