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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对经营者如何处罚?

2021-10-27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检测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库存问题食品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整改,及时向居住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定金规定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查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结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将有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文件。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命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独处罚或警告,罚款不超过3万元。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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