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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你的朋友此时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行抵押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构成违约或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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