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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2022-07-17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某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在法律上称为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如前所述的《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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