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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单位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员工正常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赔偿。但是,如果使用者有《劳动合同法》38条,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需要使用者的认可,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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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依法辞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法》38、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如下问题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未按也得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排除法律责任的七、违法法律规定的八、强迫劳动的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社安全。
正常情况下,如果自动放弃经济补偿金有效的,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时无效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不考虑欺诈,胁迫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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