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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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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4.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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