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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1、父母在婚前出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两人,婚前首付按比例享有产权,为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2、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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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两次出资(分别为6万、15万,通过银行转帐到还贷帐号,约定只能用于还贷)给我还贷(婚前个人按揭房),第一次出资用了2万还剩4万,第一次出资做过律师见证约定还贷部分归我个人所有,但第一次出资律师见证做得不够全面,我想用父母第二次出资的15万还清剩余贷款,并用第二次出资的银行转帐回单再做一次全面的律师见证,这样一来第一次出资的4万元就多出来了,我想问:为了确定无疑的认定我是用父母第二次出资的15万还清贷款,第一次出资剩余的4万元该怎样处理?是将这 4万转帐到别的帐号好呢还是不转好呢?(个人顾虑:不转出去,15万与4万元混在一起无法确定;转出去,又怕日后如果离婚难以解释清楚)1、专款专用就不会有问题;2、如果专款擅用,那问题就无法避免
1、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如果是结婚之前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在结婚后,父母为双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4、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子女离婚时,不可进行分割。
现在父母掏钱付首付,儿女出月供的方式很常见。离婚分割时,房产确权分割的种类也比较多: (1)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给子女,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共同还款的部分则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特别注意,如果婚后该方在房产证上加入对方的名字,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8)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9)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产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情况,是不需要与开发商进行确权登记处理的,双方如果可以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可以在离婚后,凭结婚证到房产登记部门来办理房产的分割处理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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