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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这是有效的吗?

2023-06-11
根据《九民审判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如果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使得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的,该部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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