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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可以出租。根据中国法律,抵押贷款是一种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转让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只是优先考虑抵押物价格变化的权利,...
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出售,但抵押权人需要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房地产可以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出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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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房屋业主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出租房屋,但是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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