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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在册人员;(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
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的,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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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惠2013年9月18日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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