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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辞退的,否自是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主动辞职的,应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下:【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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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的,原合同自然延续到“三期”结束。如果单位不续签的,“三期”到期则合同终止。这期间不需要续签。 2、产假到期的,员工应当自觉主动地按原先岗位正常上班。并非需要单位通知、安排。相距一个多月没有去上班的,证明你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规章制度无故缺勤,单位可以按“旷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补偿。 3、“三期”内,只要你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的情形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并且不在补偿范围内。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在这条规定中孕期是做扩大解释的:解除包括合同到期双方同意解除,或者一方因对方出现某种行为而作出相应的反应,一方无因单方面解除.对于女职工来说,在孕期内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必须给女职工留足一定的产假,直到孕期结束以后,因此公司要做一段时间的延长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发相关的通知有详细规定,很容易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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