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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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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双倍工资基数。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在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1)从事职业病危害接触作业的劳动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非因工伤;(4)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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