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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条件,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级别管辖,应当由中院或者以上法院管辖,却由下级法院管辖。中院的管辖范围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期、...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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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前会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返还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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