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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 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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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出资的比例主张房产的相应份额。是否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房屋是婚后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男方母亲出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20万购房款应当认定为赠与,不能认定为借款。对于房屋,女方没有份额。但20万的购房款,如果儿子认同是借款,那么协议也是有效的,但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一半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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