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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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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确定员工受伤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是指职工在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治疗时,医院记录的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据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劳动,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人员,经费,不是独立的行政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鉴定。如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申请工伤的,受伤员工应当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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