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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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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首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目前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农村居民除一个子女外,其他子女确实需要设立另一个门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家庭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其他地方迁入的农民没有住房;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需要在当地定居,户籍已迁入;退休、退休、退休的干部职工、退休军人、华侨、华侨、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建房,无宅基地;原宅基地存在滑坡、泥石流隐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民建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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