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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
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无住房家庭。 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三、因国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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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缺乏宅基地;(2)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3)因自然灾害、村镇规划、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建设需要搬迁。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乏宅基地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3、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镇规划,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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