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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条件

2021-12-01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乏宅基地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3、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镇规划,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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