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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在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时,律师提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可以向辩护律师通报以下情(一)涉嫌的、案件性质;(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三)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羁押时限;(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还应告知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办案机关许可。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证。登记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辩护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并注明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等案件有关情况。办案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24小时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对律师或者因刑事诉讼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法制处,法制处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办案部门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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