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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悟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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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证。登记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辩护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并注明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等案件有关情况。办案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24小时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当注明办案单位告知的情况。律师要求会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事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律师持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及律师执业证、证明和或者公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述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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