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序;债务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债务。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关系有效;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三、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