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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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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是惊人的,现在很多人都会自己做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随着互联网的繁荣和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域名注册和使用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不享有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的权益,也没有正当理由注册或使用该域名。;(4)被告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有恶意意见。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不同,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其不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恶意。
名誉侵权诽谤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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